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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大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法定權責清單》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10-19
文     號: 大政辦發〔2022〕40號 發布日期: 2022-10-26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 主 題 詞:
【字體: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大寧縣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法定權責清單》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21415日大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大寧縣鄉鎮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大政辦發〔202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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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寧縣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權責清單

序號

職權類型

職權名稱

職權依據

實施主體

備注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

1

行政處罰

對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令第116號)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

行政處罰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或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國務院令第116號)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并應當賠償:(一)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二)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


3

行政處罰

對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血吸蟲病防治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3號,2019年修訂)

第五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4

行政處罰

對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執法權的通告》(晉政函〔2022〕4號)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房建設日常巡查監管,受理群眾舉報和投訴;發現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應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

行政處罰

對未經批準損壞村道及村道設施的行政處罰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公路條例》(2013年1月施行)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村道受國家保護,未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一)占用、挖掘村道;(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三)履帶車、鐵輪車或者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行駛村道,但是履帶、鐵輪式農業機械在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村道上短距離行駛并采取保護措施的除外;(四)設置、移動村道附屬設施和標志;(五)超限運輸車輛行駛村道;(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6

行政強制

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7

行政強制

對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的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8

行政強制

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鏟除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2008年6月施行)

第十九條 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禁毒條例》(2020年修訂)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落實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發現其他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


9

行政強制

對防汛遇到阻攔和拖延時的強制實施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2011年修訂)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在非常情況下,為保護國家確定的重點地區和大局安全,必須作出局部犧牲時,在報經有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批準后,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可以采取非常緊急措施。

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實施上述措施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如遇到阻攔和拖延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有權組織強制實施。


10

行政強制

對受到地質災害威脅情況緊急時的強行避災疏散

【行政法規】《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4號)

第二十九條 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11

行政強制

組織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

第八條第二款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第二款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本轄區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協助做好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12

行政檢查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

第九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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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規章】《山西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號)

第四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港區、保稅區、風景區等應當按照職責,或者受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3

行政檢查

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的檢查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2012年3月施行)

第三條第三款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公共服務體系,配備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專(兼)職工作人員和必要的檢驗檢測設備,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的指導、監督。


14

行政檢查

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現場巡查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的食品安全監督員,應當依法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現場巡查:(一)督促和幫助無證生產經營者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二)督促和引導食品小攤點在劃定區域和時段經營;(三)督促其規范生產經營活動,排查食品安全隱患;(四)制止和糾正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及時報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為。


15

行政檢查

對轄區內渡口渡運的監督檢查

【部門規章】《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交通運輸部令第9號)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關部門、鄉鎮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渡口渡運安全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渡口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安全隱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渡運量較大且具備一定條件的鄉鎮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建立鄉鎮渡口渡船簽單發航制度,真實、準確地記錄乘員數量及核查人、車、畜積載和開航條件等內容。

簽單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渡運情況,不得弄虛作假;發現渡運安全隱患或者違法行為,可能危及渡運安全時,應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簽單發航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16

行政檢查

對本轄區內煤、鐵、焦炭等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督管理

【政府規章】《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23號)

第五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煤、鐵、焦炭等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可以派駐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17

行政檢查

對本轄區禁止野外用火的監督管理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野外用火的決定》(2020年5月施行)

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禁止野外用火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識培訓和火災撲救演練,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防火工作。

七、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重要路口設立防火檢查站,在重點地段、重點區域設置巡山、護林專業隊,做好巡查巡護。


18

行政檢查

對地質災害險情的檢查

【行政法規】《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4號)

第十五條第一款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19

行政檢查

對消防安全的檢查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條 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政府規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67號)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的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除前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職責。


20

行政檢查

指導、監督、檢查宗教活動場所

【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2017年修訂)

第二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資產、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21

其他行政權力

對違法違規露天焚燒秸稈行為的處理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

第六十五條 第三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露天焚燒秸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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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2018年9月施行)

二、各級人民政府是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工作。

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區域聯動、鄉鎮為主、村組落實的防控機制,實施網格化監管,充分利用科學監測手段,實現對露天焚燒秸稈全方位、全天候監控,確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任務細化到田、責任到人,并建立健全火情處置機制。


22

其他行政權力

對損壞、污染旅游公路和嚴重影響旅游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行為的處理

【政府規章】《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辦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80號)

第十九條 在旅游公路及其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涉卡、收費;

(二)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放養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

(三)打谷曬場、漫路灌溉、作業種植、焚燒秸稈、堆糞漚肥等農事活動;

(四)撒漏污物、傾倒垃圾、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

(五)在公路橋梁橋孔、通道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業、搭建各類設施;

(六)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行駛;

(七)損壞、涂改、擅自移動附屬設施;

(八)車輛在運輸貨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

(九)其他損壞、污染旅游公路和嚴重影響旅游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行為。

農業機械因作業需要在旅游公路上短距離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六項限制,但是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在屬于旅游公路的村道上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3

其他行政權力

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理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六條 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筑物、構筑物予以拆遷。


24

其他行政權力

對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法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行為的處理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25

其他行政權力

對侵占、破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行為的處理

【部門規章】《學校體育工作條例》(1990年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8號、國家體委令第10號,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侵占、破壞學校體育場地、器材、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復場地、賠償或者修復器材、設備。


26

其他行政權力

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行為的處理

【行政法規】《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國務院令第364號)

第三條第二款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27

其他行政權力

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制止和報告

【行政法規】《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43號)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28

其他行政權力

對所轄區域內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治理工作的管理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規定》(2020年6月施行)

第五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居(村)民的教育、管理,指導、督促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治理工作。


29

其他行政權力

對轄區內養犬的管理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1991年國務院批準,1991年衛生部令第17號發布)

第二十九條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三)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養犬的管理,捕殺狂犬、野犬。


30

其他行政權力

對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的調解處理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11月施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31

其他行政權力

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

【行政法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24號)

第四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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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規章】《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2021年省政府令第295號)

第三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糾紛及時排查、調處、化解,重大問題移送相關部門。


32

其他行政權力

對民間糾紛的調解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2011年1月施行)

第三十四條 鄉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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