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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大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索 引 號:
標     題: 大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大寧縣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 弄虛作假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7-24
文     號: 大政辦發〔2024〕20號 發布日期: 2024-08-14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 主 題 詞: 統計造假、弄虛作假
【字體:

?大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大寧縣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

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大政辦發〔202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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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縣直各部門:

《大寧縣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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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4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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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寧縣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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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精神,全面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保障統計數據客觀、真實、準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第三條??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應當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堅持懲防并舉,注重預防,健全領導干部管理體制,推動領導干部考核管理,改進政績考核方法。嚴肅追究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人責任,全面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氛圍,為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提供堅實的體制機制保障。

第四條??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體系,明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相關責任,各鄉鎮、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縣鄉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負第一責任,領導班子成員負主體責任;紀檢監察機關負監督責任,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

第五條??各鄉鎮、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一)強化領導推動。推動建立和落實責任體系,努力形成從上到下、自始至終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機制。定期召開會議,及時組織黨組班子成員傳達學習上級關于統計法治建設的部署和要求,聽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討論、確定統計法治建設的重大事項,確保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

(二)完善管理體制。嚴格依照國家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和法律法規,結合地方機構改革,進一步優化縣鄉統計機構設置,加強統計隊伍建設,加強基層統計基礎建設。加強對領導干部統計工作的考核管理,完善政績考核指標,改進政績考核方法。加大領導干部責任追究力度,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一經查實的,一律嚴肅處理。

(三)加強宣傳教育。貫徹落實統計法治宣傳教育,建立完善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制度,把統計法和統計知識納入干部教育培訓內容。增強領導干部統計法律意識,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加強監督管理。加強對各鄉鎮、各部門的責任落實監督,加強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教育監督管理。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計調查制度,堅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督促班子成員依紀依法履行職責,落實上級有關文件要求,不得將統計部門作為指標總額、增速、位次等目標任務的責任單位。

第六條??各鄉鎮、各單位分管領導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一)落實分管責任。帶頭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貫徹執行統計法治建設的各項部署,落實分管范圍內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切實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

(二)組織協調工作。根據本地區、本單位、本系統法治建設工作總體部署,及時提出貫徹落實意見,研究布置具體任務,定期匯報法治工作開展情況等。指導督促制定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具體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機制,聽取統計法治工作情況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問題。

第七條??縣鄉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負第一責任,班子成員負主體責任。

(一)嚴格落實責任制。建立健全統計機構及其人員防懲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明確主要負責人的第一責任和班子成員主體責任,建立數據質量追溯和問責制。明確領導和工作人員分專業、分崗位的數據質量責任,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責任制,完善全程、全員、全域統計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強化對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嚴肅處理。

(二)強化管理真實統計。要把依法統計、科學統計貫穿到統計工作的全過程,堅持實事求是,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標準、指標體系和調查方法,規范統計數據采集、審核、匯總、上報等業務流程,恪守國家統計局確定的“四條紅線”,不斷強化和落實統計數據質量內控機制,加強統計工作科學研究,規范統計行為和方法,切實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

(三)嚴肅執法注重長效。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增強執法力量,積極加強與聯合執法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聯合普法、聯合執法機制,嚴格執行“雙隨機”檢查、統計執法檢查規范和要求,依法嚴肅查處和問責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建立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聯合懲戒機制,切實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確保統計數據真實、統計建設規范、服務水平提升。

第八條??紀檢監察機構的執紀監督責任。

(一)組織監督統計法執行情況。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組織監督檢查本地區、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落實情況,按照權限指導本系統紀檢監察機構正確履行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查處的監督職能。

(二)組織追究違紀違法責任。組織落實本地區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問責制,按照權限組織對本地區統計違紀違法行為責任人進行黨紀政紀責任追究。

(三)強化風險教育。組織指導開展統計法律法規和廉政風險防范教育,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本地區廉政建設工作內容,推動增強統計干部依法統計和廉政風險意識。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推進依法統計依法治統不力,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

(一)未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本單位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職責范圍,未將國家、省、市關于依法統計的各項決策部署和工作有效貫徹落實;

(二)對本單位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對統計數據造假行為查處不力,對責任人責任追究不到位;

(三)對本單位發生大面積或者連續發生統計數據造假問題,明知統計數據不實而不組織進行調查核實,未組織落實違規干預統計工作記錄制度;

(四)在統計調查活動中,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強令、授意、指使統計調查對象、其他機構及其人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弄虛作假;

(五)泄露屬于國家秘密統計資料的;泄露統計調查對象商業秘密的;對外提供、泄露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資料的,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次數較多的;

(六)對依法履行職責的統計執法人員打擊報復;

(七)其他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情形。

第十條??未能嚴格履行本辦法規定第九條所列責任,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責令其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相關責任人依紀依法作出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依照《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按照管理權限移交相關部門進行相關責任的追究。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解讀:【文字解讀】《大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寧縣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 責任制實施辦法》

大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大寧縣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 弄虛作假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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